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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2006-01-04 15: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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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的(因合并、分立需解散的注销登记见第六部分“合并、分立登记程序”),应按《公司法》要求由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注1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注2;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注3;
  3、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或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应提交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13;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提交法院裁定书;
  4、提交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参考式样14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参考式样14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算终结的裁定书;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出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注销公告参考式样12;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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