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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亏损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12-31 16: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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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于最近下发了国税函[2005]190号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对企业虚报亏损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虚报亏损的企业须按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地税务机关自2005年6月开始运行CTAIS2.0系统后,由于系统要求也将对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额进行确认维护,若企业2004年以前的年度亏损额已经税务中介机构审计或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的,可依据审计报告或纳税评估报告将稽查报告复印件交主管税务官员进行数据维护,如未经中介机构审计或纳税评估或稽查局所得税检查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对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额经过审查核实后在系统中进行维护。
  根据上述精神,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应经核实确认后才能弥补,申报不实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于企业对税收信息的理解不透或掌握不全难免出现处理不当的情况,因而造成的风险将长期伴随着企业,财务人员的责任也随之加大。一旦处理不符合规定,要以偷税论处,不仅要补税而且要罚款,显然增大了纳税人的纳税风险。税务机关在以后年度如发现有问题,将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纳税人不进行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企业由于政策规定掌握不准,或者财务会计处理不当,就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承担巨大的责任和纳税风险。
  如贵公司2004年以前有未经中介机构或相关部门确认的亏损额,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国家的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用专业的服务对企业的亏损额进行审计鉴证,协助企业向税务机关确认申报的亏损金额,通过税务鉴证,可以避免、减少这方面的风险。


                      杭州中诚税务师事务所
                      联系人:叶青英 沈怡 杨元元
                      地址:绍兴路杨六堡路15号(下城国税对面)
                      联系电话:85358728、85358798 、85377390
                      200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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